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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8号

发布时间:2023-06-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8号

人:  醴陵市德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TXXM5B

经营场所  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岸村大塘组1号

法定代表人:蔡**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堡乡沩山村******

身份证号码: 430281************

联系电话:  186****5788

2023年5220917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大道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经现场勘验,你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长3.4米、宽3.2米、面积为10.88平方米。2023年5月24日09时2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岸村大塘组1号对你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公司已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到位。你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2023年5月22日现场证据照片;

2、2023年5月22日责令改正通知书;

3、2023年5月22日调查(询问)通知书;

4、2023年5月22日的现场勘验笔录;

5、2023年5月23日询问笔录;

6、2023年5月24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醴陵市德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蔡**身份证复印件;

9、龚**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岸村大塘组1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530,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予你公司,由你公司代理人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拟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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