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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4号

发布时间:2023-06-0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20239014

当事公司醴陵市新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RBLT1F

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道黄沙村石里铺组188号

你公司于2023年5月9日下午,在茉莉公馆二期项目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在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东风组胡家老屋。经2023年5月10日09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和你公司车队长张*确认,你公司在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东风组胡家老屋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336方。

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新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醴陵市新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巫*、车队长张*、驾驶员丁**的身份证复印件

3. 醴陵市新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东风组胡家老屋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查笔录

4. 醴陵市新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东风组胡家老屋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现场照片

5. 醴陵市新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 当事公司车队长张*、车辆驾驶员丁**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

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新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东风组胡家老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02352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公司已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对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生态修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