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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4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4

人: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FWFYL7B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亿都茉莉公馆7#栋118 

联系电话:158****3097

2023年5月18日19时48分,我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醴陵市国瓷北路茉莉公馆发现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6日,对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其一直未整改到位。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现场勘验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店外堆物、经营的占地面积为7.2平方米。

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身份证影印

2、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查笔录

3、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现场照片

4、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调查询问笔录

5、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6、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门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壹陆捌餐饮店国瓷店(经营者冯**)在醴陵市国瓷北路茉莉公馆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2160.00)的行政处罚。

 20236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处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单位)逾期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6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