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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8016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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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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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8016号
当事人:醴陵市阿明石雕工艺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AQ3427,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东门塘村绿宛小区16号,经营者:陈*,性别:男,汉族,34岁,湖南醴陵人,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莲石村******,现住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430281************联系电话:150****7977。
醴陵市阿明石雕工艺品店于2023年5月11日10时04分在醴陵市渌江大道沃得农机旁边摆放的石板材料及出租叉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现场勘查,醴陵市阿明石雕工艺品店在醴陵市渌江大道沃得农机旁边,将石板材料及出租叉车堆放在城市道路上,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长3m×宽3.6m)、(长4.2m×宽3.4m)25.08平方米。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已按我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成立。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阿明石雕工艺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陈明身份证复印件
3、醴陵市阿明石雕工艺品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笔录
4、醴陵市阿明石雕工艺品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照片
5、经营者陈明询问笔录
6、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你本人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子以采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介于当事人已按我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你本人现场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为证。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