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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8015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8015

当事人:李**,男,汉族,33岁,湖南涟源市人,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三角村台上组,身份证号:432503************,联系电话:173****4588。

2023年5月11日9时33分,经巡查发现李**在醴陵市东富大道碧桂园醴陵府门口人行道堆放的装修垃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向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11日15时4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现场勘查,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长5.5m×宽4.6m)25.3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李**身份证复印件

2、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笔录

3、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照片

4、李**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你本人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子以采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介于当事人已按我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你本人现场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为证。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