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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3002号
发布时间:2023-06-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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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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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3002号
当事人:醴陵市方圆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GTLX3C
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青云南路9号
经营者:曹**,男,汉族,55岁,湖南醴陵人,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身份证号码:430219************,联系电话:139****2792。
2023年6月2日9时01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立青云南路日常巡查,发现你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5月26日、2023年5月29日对你店外经营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店外经营的行为,你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改正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现场勘验,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面积为2.28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经营者曹**身份证复印件;
2.醴陵市方圆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醴陵市方圆商店店外堆物、经营现场照片;
4.醴陵市方圆商店店外堆物、经营责令改正通知书;
5.醴陵市方圆商店店外堆物、经营调查(询问)通知书;
6.经营者曹**的询问笔录;
7.曹**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在醴陵市青云南路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6月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予你,你本人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在接到该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6 月 19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