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醴-26号
发布时间:2023-06-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82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2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太阳电力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26101X0
经营地址:醴陵市沩山镇大林村
法定代表人:杨峰
我局于 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电瓷生产过程中,厂内配套建设有一座容积约7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和一座容积约200立方米的沉淀池。部分生产废水经70立方米沉淀池处理后进入200立方米沉淀池进行进一步处理,部分生产废水自70立方米沉淀池进口处通过一铁皮导水沟进入200立方米进行处理,未进入70立方米沉淀池,目测200立方米沉淀池外排水质呈泥黄色,最终流向沩山镇大林河(三类水)。采样人员于200立方米沉淀池外排口处取样两瓶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水样悬浮物浓度为324mg/L,超出《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直接排放标准的5.48倍。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4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表明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再次减免行政处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一致认为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我局已在预处罚中充分考虑,决定不予重复减免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