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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醴-27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82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5-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2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66315885X
经营地址:醴陵市官庄镇潭塘村高水岸组
法定代表人:刘俊鑫
我局于 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金矿采、选过程中,废水沉淀池污泥回抽至尾矿库过程中输送管道接口断开,导致泥浆废水溢出,通过雨水沟流入场外水渠,目测外排废水呈黄褐色。采样人员在雨水沟排口处采集水样,送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根据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第031409号)显示,该水样主要污染物SS、COD、总镉检测结果为:1410mg/L、37mg/L、0.23mg/L。经调查,污泥回抽工作于2023年3月13日6时开始启动,9时发现输送管道接口断开。在输送管道接口断开后,你(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相关措施截流泥浆废水,也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导致水污染物进入水体。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