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29号
发布时间:2023-05-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82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5-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2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楚丰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43210097
地址:醴陵市沩山镇大林村潭湾组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
我局于 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烟花鞭炮生产过程中,装药车间建设有一面阻隔墙体,阻隔墙体临近装卸点处安装有集尘装置。装药作业产生的余废药物粉尘采取集尘装置收集、围墙阻隔、定期洒水清扫地面进行除尘。由于阻隔墙体上端距顶棚有一米空隙,装药作业时产生的部分余废药物粉尘通过阻隔墙体上端空隙逸散至墙体后面过道及山体护坡上。由于管理不到位,安排的清洁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洒水清扫,导致阻隔墙体后地面及山体护坡上存留有明显白灰色粉尘痕迹。上述行为自你(单位)2020年10月建成投产后一直持续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