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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34号

发布时间:2023-06-1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3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升华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1700683X2

经营地址:醴陵市泗汾镇陈家垅村樟树组    

法定代表人:黄陶苏

我局于20233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陶瓷、化工颜料(不含金水)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瓷泥)在内部装卸、生产运输等过程中未采取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地面粉尘污染严重,周边墙体、树木等环境可见粉尘污染情况。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规定

我局于20234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第一款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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