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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40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40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先富鞭炮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9838568W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  

法定代表人:施先富

我局于20234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烟花鞭炮生产过程中,装药车间粉尘采用操作间围墙阻隔,定期清洗地面及操作平台方式进行处理,由于车间墙体未完全阻隔,作业时有少量粉尘通过车间墙体与上端顶棚间缝隙排放,导致周边山体护坡能见明显灰色粉末,加上日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部分粉尘随雨水流入雨水沟内。上述违法行为自202293日持续到2023328日。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规定

我局于20235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3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第一款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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