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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42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83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4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X1698T
经营地址:醴陵市船湾镇荆村村易家组18号
法定代表人:郭霞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有废水及猪粪渣产生,因粪污处理设施超负荷,导致粪污原水池容积不够,原水池内部分废水进入设施进行处理,部分废水未对病原体进行灭杀,直接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氧化塘内暂存。采样人员对氧化塘内污水采样2瓶送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第042710号)显示,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检测结果分别为:278mg/L、139mg/L,粪大肠菌群数≥24000MPN/L。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