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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44号

发布时间:2023-06-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4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建平搅拌站:

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83N999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东兴社区鹅公岭组

经营者:江建平

我局于20235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石料、水泥搅拌加工过程中,铲车装卸物料时有粉尘产生,因未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和控制粉尘排放,厂区有明显粉尘飘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519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522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规定

我局于20236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