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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44号
发布时间:2023-06-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84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4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建平搅拌站:
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83N999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东兴社区鹅公岭组
经营者:江建平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石料、水泥搅拌加工过程中,铲车装卸物料时有粉尘产生,因未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和控制粉尘排放,厂区有明显粉尘飘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5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