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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 9016号
发布时间:2023-06-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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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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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 9016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醴陵市大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9KFJ8E
法定代表人:喻**
住所(住址):醴陵市国瓷街道醴泉路43号
联系电话:156****6577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7日在醴陵市烟花市场二期(十里春风项目)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3年5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 2023年5月27日在 醴陵市烟花市场二期(十里春风项目)对醴陵市大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黎*驾驶车辆湘B.Z0228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被我单位执法人员发现,经现场勘验,当事人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垃圾一车共15方(渣土)。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大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
2.醴陵市大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喻**、安全员郭**、驾驶员黎*的身份证复印件;
3.醴陵市大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烟花市场二期(十里春风项目)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验笔录
4.醴陵市大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烟花市场二期(十里春风项目)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照片;
5.醴陵市大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湘B.Z0228行驶证复印件;
6.醴陵市大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郭**、车辆驾驶员黎*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醴城行改字(2023)第0006816号),责令你(单位)2023年6月2日18时00分前,停止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我机关于 2023年5月29日15时53 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建筑垃圾的运输(停放在国瓷路修理厂)。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 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告字(2023)第90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 2023年 6 月 21 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