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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1号

发布时间:2023-07-2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1

姓名(名称):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阳三星城店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CGAMYP9Y

负责人*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

联系电话:135****5001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阳三星城店2023年6月19日9时37分在醴陵市阳三路阳三星城106-107号门面前人行道摆放的促销物品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2023年6月19日9时37分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阳三星城店2023年6月19日9时37分在醴陵市阳三路阳三星城106-107号门面前人行道摆放的促销物品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经现场勘查,该店店外堆物、经营面积为:(长1.5m×宽1.2m)1.8平方米。我执法人员对其该门店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未按我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负责人杨*身份证复印件

2.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阳三星城店副本复印件    

3.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阳三星城店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4.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阳三星城店店外堆物、经营现场照片

5. 代理人贺慧身份证复印件

6. 代理人贺慧调查询问笔录

7.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阳三星城店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株(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700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 15时12分进行复查,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阳三星城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7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7001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为证。综合以上事实,我局现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你(单位) 2023 年7月7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

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7 7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