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8号
发布时间:2023-07-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39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7-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8号
当事人姓名:唐**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左权路******
联系电话:15573321899
你于2023 年5月16日在醴陵市瓷城大道103号前人行道,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并于2023年5月21日12时00分前自行修复擅自挖掘的城市道路,恢复原状。经现场勘验,你擅自挖掘醴陵市瓷城大道103号前人行道,形成一个长3.8米,宽3.7米,深2.6米的土坑,面积为14.06平方米;施工材料和开挖化粪池的渣土占用城市道路长12.5米,宽5米,面积为62.5平方米。综上,你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总面积为76.56平方米。2023年5月22日9时4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复查时,发现你已按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所规定时间及方式整改到位,且未造成损失。
你于2023 年5月17日在醴陵市瓷城大道103号前人行道,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于2023年5月18日10时00分前按规范设置封闭围挡,确保施工安全。2023年05月18日10时48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发现你未按照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唐**的身份证影印件
2. 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盛**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勘验笔录
4. 唐**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现场勘验笔录
5. 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照片
6. 唐**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现场照片
7. 代理人盛**的调查询问笔录
8. 情况说明
9. 污水外溢视频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你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对你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元(¥7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对你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17600.00)的罚款。
2023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告〔2023〕第1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6月25日签收。
你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事发紧急,又恰逢周末,不能办理审批手续,为解决实际问题迫不得已挖掘城市道路,有社区提供的证明和影像资料为证,望从轻、减免处罚。
对于你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我局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及你提交的相关材料,认为你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考虑到以下几项因素:一是厕所污水外溢情况突发,且已影响你及周边邻居生产生活,该主张有邻居及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狮子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为证;二是事发周六节假日,你无法办理审批手续;三是你在收到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已补办许可手续。考虑到你属于初次违法且已经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就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对你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免于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根据前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7 月 20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
2023年7月20日9时9分,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左权南路94号炜东传媒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当事人不在现场,经电联无人接听,代理人盛**因未接到当事人的指示而拒绝签收。2023年7月20日9时13分,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在左权南路94号炜东传媒有限公司经理办公室,全程摄像拍照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