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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1号

发布时间:2023-07-2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1

当事人姓名(名称):醴陵市汇果堂南杂店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839H61

经营者**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三刀石****

联系电话:158****7875

2023年6月16日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三刀石18号马路对面路口店外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6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6月16日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三刀石****马路对面路口,使用一辆车牌为湘B*****的银色小型货车在路边售卖西瓜,并在该车辆旁边摆了两张桌子售卖苹果瓜和香瓜。经勘验你店用来经营西瓜的车辆长4.3米、宽1.55米、面积为6.66平方米;用来经营苹果瓜、香瓜的桌子长1.4米、宽0.66米、面积为0.92平方米;合计经营面积为:7.58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452号);

2、《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404号);

3、2023年6月16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01号);

4、2023年6月16日《调查(询问)通知书》(株醴城行调(询) 通字〔2023〕第4001号);

5、2023年6月16日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证据图片;

6、2023年6月19日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8、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张**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3年6月16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01号),责令你限期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13时15分对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进行复查,发现你仍未按照要求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的行政处

罚。

2023 7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4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710日签收。

你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辩称,对店外经营事实、法律依据无意见,但认为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对于你店外经营的行为,我局分别于2023年6月8日、6月12日、6月16日巡查发现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多次劝导、教育,并于6月8日、6月12日对你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6月16日经复查发现你未进行整改,我局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6月19日再次复查发现你仍未改正店外经营行为。且在你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后,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17日16时56分复查发现你仍未改正店外经营行为。你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有悔改表现。其次你有自家经营门店,可以将商品摆在门店内;就近疏导区距离你现经营地址仅几十米远,若想将商品摆在室外可以考虑周边的疏导区。综上,我局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店外经营的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

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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