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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02号
发布时间:2023-07-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43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02号
当事人:湖南庆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QGGA7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才庆
联系方式:138********
经营范围: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生产及销售(限2023年12月14日前有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转发的报告编号ZB20220990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湖南庆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组合烟花(45发富贵吉祥)”产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生产及销售。2023年3月6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兔潭监管所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报告编号为ZB20220990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名称为产品名称为“组合烟花(45发富贵吉祥)”规格型号为540X268X268(mm)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药种(氯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GB 19593-2015标准要求,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截至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供述该批次“组合烟花(45发富贵吉祥)”产品未做销售清单和相关账目,共计生产了170个,已全部销售,生产成本每个11元,销售价格每个13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金额2210元,获利3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3.报告编号为ZB20220990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组合烟花(45发富贵吉祥)”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事实;执法人员2023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4.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该厂成品仓库内未发现《检验报告》中的“组合烟花(45发富贵吉祥)”产品库存。
5.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和报告编号为ZB20220990的《产品质量抽查抽样单》一份,证明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ZB20220990的《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的事实。二、《检验报告》中“组合烟花(45发富贵吉祥)”产品的成本价、销售价、生产数量、货值、获利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8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节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以下处罚款3978元,合计罚没款431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