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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07号
发布时间:2023-07-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43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07号
当事人:醴陵市湘醴火夫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NDFX85W
住所:醴陵市长庆区新都丽景保障性住房1号2楼
投资人:陈意权
身份证件号码:430***************
联系电话:130********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2023年2月14日,我局收到市局交办函编号01-2023-81-0026称单位名称醴陵市超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新村(现醴陵市长庆区新都丽景保障性住房1号2楼)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新都丽景保障性住房1号二栋的醴陵市湘醴火夫餐饮店进行检查核实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设备代码31101006820210116056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其轿厢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该电梯的下次检验时间为2022年08月30日。我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3〕第2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6820210116056〕已超出检验合格有效期,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完成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陈意权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打印件4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电梯的检验标识检验日期已经超期的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通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报告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电梯的相关资料。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醴市监特令【2023】第23号文书1份,证明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我局要求其整改。
证据七、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查询页一页,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完成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醴陵市湘醴火夫餐饮店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
本局2023年4 月2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2023〕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能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在调查期间主动申请定期检验且检验结论为合格,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