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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46号

发布时间:2023-07-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46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普通合伙):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7565957W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老屋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建华

我局于20234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造纸生产过程中,废水处理设备气浮机无压力显示,不能正常运行。在气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期间,未及时排查故障,继续生产,且有生产废水外排。采样人员对清水池内外排废水现场采集水样。经检测,水样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分别为:9mg/L22mg/L4.4mg/L0.28mg/L3.95mg/L0.03mg/L。你(单位)在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继续生产排污,对周边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风险隐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株环评20189以及土地、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书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428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428520日、521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510日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检测报告》(R23042805ZSH)及我局调取的202331-428日的《在线监测数据报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36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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