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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48号
发布时间:2023-07-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45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7-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4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广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ATFJ8Q
地址:醴陵市石亭镇花溪村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罗卫国
我局于 2023 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机制砂-预拌干混砂浆建设项目于2020年5月21日获得环评批复。其中水洗砂项目于2022年12月20日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场地内有多台设备正在作业,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未外排,成品砂堆场处有大量水洗砂成品。截至目前共计生产成品约1万吨,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5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水洗砂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停止运行,并与第三方签订建设项目验收合同,目前正在积极整改中。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