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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49号

发布时间:2023-07-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4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KRH08P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莫劲松

我局于20235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矿石开采及加工过程中,临时堆土区露天堆放有原材料砂石约1000平方米,未使用篷布覆盖,也未安装喷雾装置。上述违法行为自202210月初持续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5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5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密闭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你(单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6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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