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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49号
发布时间:2023-07-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45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7-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4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KRH08P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莫劲松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矿石开采及加工过程中,临时堆土区露天堆放有原材料砂石约1000平方米,未使用篷布覆盖,也未安装喷雾装置。上述违法行为自2022年10月初持续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5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密闭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