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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50号
发布时间:2023-07-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45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7-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5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美琦石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EC994
地址: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汤学勇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板及沉淀池清理出来的底泥(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在切割车间正门口,周围有大概50厘米高的围挡,围挡未进行硬化,未搭建雨棚,且围挡留有排水口,泥浆顺排水口流入周边环境。堆放的固废将由附近村民拉走用于填充道路,双方均不需支付费用,处置费用为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4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三防”等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6月7日收到文件后,于6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表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且因四年疫情,企业经营困难,父亲是退伍军人,参战老兵,为国家做出过贡献,请求酌情处理。因你(单位)及时整改的情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