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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54号
发布时间:2023-07-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45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7-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5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建军:
公民身份号码:430281XXXXXXXXXXXX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花麦村石板坡组125号
我局于 2023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养殖粪污通过水泵和软管抽至周边无防渗措施的农田,农田未种植农作物,农田内存积大量养殖粪污。采样人员对软管排出废水采集水样2瓶,经检测,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浓度分别为:981mg/L、304mg/L、700mg/L、323mg/L,粪大肠菌群数≥2.4×10⁴个/100m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4月24日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第042406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水泵及管道,清理农田内存积的养殖粪污,改正违法行为。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末端沉淀池设置的水泵和连接软管已经拆除,周边农田内的粪污已经清理。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养殖规模较小,对比同类型养殖场同一违法行为,排污量及影响后果相对较小,且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