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55号

发布时间:2023-07-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55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7TAW7Y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

法定代表人:刘培法

我局于20236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烟花模具制造过程中,模压车间项目于2022311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并于20232月底投入生产使用。项目主要污染物有:加料混合工序产生的粉尘以及锅炉烟气,其中加料混合工序已配套建设布袋除尘装置,锅炉配套建设有陶瓷多管旋风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喷淋除尘脱硫塔+低氮燃烧器装置,目前均已投入使用,暂未完成自主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6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6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7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