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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16号
发布时间:2023-07-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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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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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16号
当事人: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AGRG4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四宜组
法定代表人:郭文安
联系方式:136********
经营范围: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蔬菜制品生产及销售。
2022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1430281002022111993479246的12315平台举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名称为“小鸭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3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1430281002023031568128870的12315平台举报,举报内容与2022年11月19日举报内容反映情况相似,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在我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证,2022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1430281002022111993479246的12315平台举报,举报内容中反映:“当事人2022年11月4日生产的“小鸭掌”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标识有白糖,根据举报人的查询,白糖的执行标准已废除,只有绵白糖和白砂糖的执行标准,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直接标示白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当事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对举报人进行赔偿。”在我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小鸭掌”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标识有白糖的行为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并于2022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字号为醴市监责改字[2022]12-124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2月4日前改正食品标签瑕疵问题。2023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1430281002023031568128870的12315平台举报,举报内容中反映当事人2023年2月26日生产的“小鸭掌”产品食品标签仍存在该问题。2023年4月12日,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认可编号为:1430281002023031568128870的12315平台举报内容中的“小鸭掌”产品为其厂2月份生产,因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未用完,所以部分“小鸭掌”产品标签未进行改正就进行了销售。根据以上事实,我局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食品标签瑕疵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编号为1430281002023031568128870的12315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生产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3.编号为:1430281002022111993479246的12315平台举报单、字号为醴市监责改字[2022]12-124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2022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小鸭掌”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已签收的事实;
4.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现场确认编号为1430281002023031568128870的12315平台举报单内容并签字。
5.2023年4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收到我局字号为醴市监责改字[2022]12-124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对“小鸭掌”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改正食品标签瑕疵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年 5 月 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10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