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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27号
发布时间:2023-07-2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47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27号
当事人:醴陵市城东尊宝披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BY721K12
住所(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
经营者:何梁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陶瓷花炮市场二期D6栋13-14号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城东尊宝披萨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操作间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货柜内摆放有 ①“车轮牌”®黄奶油,标签标注:品名:黄奶油,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402,生产者名称;南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右炮台路15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4030500304,净含量;500克,数量10包,②“蟹黄风味酱”,标签标注:品名:蟹黄风味酱,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0726,生产者名称;基快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裕园七路15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021400112,净含量;300G,数量3包.其中一包已开封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仍将其用于披萨制作。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2月年12月5日从尊宝长沙区域购进了黄奶油购进20包,进货价21.1元1包,已使用17包,剩余3包,保质期至2023年4月2日,,其中一包已开封使用,蟹黄风味酱40包,进货价9.81元1包,已使用了30包,剩余10包,保质期至2023年1月26日。违法总货值21.1元×3包+9.81元×10包=161.4元。在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用于披萨制作,由于上述两种原材料不能直接制作成披萨成品,必须和其他鸡蛋、水、培根按一定比例配制成披萨成品销售,加上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披萨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3﹞01-34- 008 号)以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证据(四)、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进货渠道、进货价、作用情况以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饮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3年 5月 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3〕120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自己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被扣押的“车轮牌”®黄奶油10包,“蟹黄风味酱”3包;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