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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29号
发布时间:2023-07-2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48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29号
当事人:醴陵市国瓷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CL8C5J
经营场所:醴陵市时代汇丽E区E栋118号
经营者:刘辉强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醴陵市清水江乡增加滩村上湖组**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0日根据投诉举报在 “醴陵市国瓷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注册商标为“渔香四海”可乐鸡翅(净含量62克)、铁板鱿鱼(净含量:51克)各1包,生产日期分别是2022年06月21日、2022年07月16日,保质期均是9个月。本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3年1月2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从醴陵市食品城购进湖南享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渔香四海”可乐鸡翅(净含量62克,生产日期2022年06月21日,保质期9个月)4包,进货价为10元每包,当事人以每包11元的价格售出;“渔香四海” 铁板鱿鱼(净含量51克,生产日期2022年07月16日,保质期9个月)4包,进货价为5元每包,当事人以每包6元的价格售出。至2023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止,当事人货架上有销售剩余超过保质期的可乐鸡翅(净含量62克)1包,铁板鱿鱼(净含量51克)1包,货值金额合计为17元。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财务账目,过期食品仅售出1包,未获得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渔香四海”可乐鸡翅(净含量62克)1包、“渔香四海” 铁板鱿鱼(净含量51克)1包;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渔香四海”可乐鸡翅(净含量62克)1包、“渔香四海” 铁板鱿鱼(净含量51克)1包,货值金额合计为17元。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财务账目,过期食品仅售出1包,未获得利润。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醴市监强措字【2023】0321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改正。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1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合计为17元,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5万罚款”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渔香四海”可乐鸡翅(净含量62克)1包、“渔香四海” 铁板鱿鱼(净含量51克)1包;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