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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37号

发布时间:2023-07-25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137

                                               

 

 

当事人:醴陵市四医院

地址:醴陵市泗汾镇人民北路2号

类型:事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5300663J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电话:130********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醴陵市2022年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醴市监发[2022]20号)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5日对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1月22日之间“输血前常规检查”检验套餐内涵中已包含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CV]、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4个单项检验项目内容分解单独计费,涉嫌价格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为公立二级综合医院,2019年10月1日至今期间,当事人应根据<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三类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

上述文件的附件《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编码:250403102,项目名称:输血前常规检查,项目内涵:含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CV]、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计价单位:套,三类价格:69元/套;

编码:250403004,项目名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项目内涵:指酶标法、计价单位:项,三类价格:4元/项、说明:全自动免疫定量分析加收25元;

编码:250403014,项目名称: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项目内涵:指酶标法、计价单位:项,三类价格:19元/项、说明:全自动免疫定量分析加收80元;

编码:250403019,项目名称: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CV]、项目内涵:指单扩法、计价单位:项,三类价格:15元/项、说明:①各种免疫方法加收200%;②;印迹法加收200%。荧光定量PCR检测800元;

编码:250403053,项目名称: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计价单位:项,三类价格:11元/项、项目内涵:指凝集法、说明:①荧光探针法加收200%;②;印迹法加收100%;

文件规定“项目内涵”是用于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用“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当事人于2021年2月采用新的收费系统,导致2021年2月以前的收费数据无法调取。当事人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之间,未按文件要求按检查套餐收取费用,将输血前常规检查套餐分解成上述4个单项按照目录中规定的单项价格分别进行单独收费,实际收费标准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为29元/项;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为99元/项;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CV]为45元/项;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为15元/项。该4个单项实际收费标准合计为188元,比文件目录中规定的检查套餐价格69元/套多收了119元,收费项次:183次,共计多向患者收取费用21777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局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3]13-03号)后,当事人发布了退费公告但在规定期限内向患者多收的21777元未退还,违法所得217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醴陵市2022年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醴市监发[2022]20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醴陵市四医院提供的醴医保函[2022]6号“关于醴陵市四医院调整三类收费标准报告的复函”1份,醴陵市医疗机构执行收费标准表1份,证明:醴陵市四医院执行三类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

6、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四医院住院费用清单”4份,证明:当事人将输血前常规检查套餐分解成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CV]、梅毒抗体测定4个单项分别进行单独收费

7、当事人提供的《住院病人项目明细统计表》4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向患者收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CV]、梅毒抗体测定4个单项的收费次数和金额;

8、本局制作的《价格检查记录》表1份共2页,证明: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当事人向患者多收取医疗费用的项目和金额的具体情况;

9、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将多收的医疗服务费用退还给患者;

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副院长漆朝理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漆朝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漆朝理的真实身份,当事人只能提供2021年2月之后的收费数据的原因、当事人向患者多收取医疗费用21777元,当事人进行退费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退费公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向患者告知了退费的相关事宜;

12、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我院医疗费用退款说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21777元医疗服务费用未退还的事实,当事人承诺以后如有患者来办理退款,必定负责退款,绝不拖延。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35 17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告字〔202311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认定的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队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本局的《退款通知书》后,在该院一楼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公示了退费公告,有清退违法所得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规定:“对同一阶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退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相应给予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其违法所得21777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177720%的罚款4355.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132.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2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