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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53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1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53号
当事人:醴陵市俊宝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醴陵市俊宝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707C9C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街道泉湖村青山街14号
经营者:姚俊
身份证号码: 430***************
联系电话:153********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街道泉湖村青山街14号
2023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第【030020230416000435】号工单:“市民反映,在醴陵市泉湖村青山中街14号醴陵市俊宝商行花5元购买一包泡泡干辣条,生产日期是2022年12月11日,保质期90天,现在已经过期,要求依法赔偿,请核实处理。”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2年12月20日从醴陵市润佳食品批发部购进了5包湖南省平江县黑玛食品厂生产的“湘扬农庄”牌9号大泡泡干辣条,规格是:净含量72克/包,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2/12/11,进货价格是3.5元/包,销售价格5元/包,直至本局检查日(2023年4月17日)止当事人只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湘扬农庄”牌9号大泡泡干辣条1包,其余4包都在保质期内售出,共计货值5元,从中获利1.5元。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的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证据五、消费者提供的过期食品的相片及购买该食品的支付凭证各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保质期为90天,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1日以及销售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一张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从醴陵市润佳食品批发部购进5包泡泡干辣条的事实。
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此件事情的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 2023年6月 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12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涉案货值较小货值只有5元,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01.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