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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56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156

                                               

 

 

当事人:醴陵市潮勇记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ALU9U8A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新华联商业广场四期工程紫荆苑四期9-1栋一楼二楼       经营者:欧娟                  

身份证号码:360***************      

2023年5月4日,有市民投诉在当事人店使用龙虾券被要求搭售其它商品。2023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当事人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店内工作人员称消费龙虾券的前提需要消费店内的火锅锅底和牛肉,否则龙虾券不能使用。但该店在抖音平台上龙虾券的购买须知中并未说明此事。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行消费歧视”所指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023年5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在抖音平台“醴陵潮勇记潮汕牛肉火锅店”推出“【潮勇记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活动。活动标示每份“【潮勇记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原价为160元,现秒杀价为58元。购买页面里明示的购买须知为:“有效期:购买后30天有效;可用时间:商家营业时间可用;预约规则:到店消费,无需预约,高峰期可能需要排队;退款规则:到店核销,随时可退,过期未核销自动退;其他规则:当前商品仅可在店内使用,不支持外带。不能在包间消费时使用。不与店内优惠同享。不支持免费打包。发票问题请询问商家。如部分菜品因时令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提供,商家会用等价菜品替换,具体事宜请与商家协商”。该购买须知中并未要求到店消费每份“【潮勇记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时必须先消费店内其它商品。2023年5月4日,市民到店消费一份“【潮勇记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时,当事人称不消费其它商品就不能使用该龙虾券。该市民向我局投诉该店捆绑消费。本局执法人员受理投诉后于2023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店内服务人员称到店消费龙虾券的前提需要消费店内的火锅锅底和牛肉,否则龙虾券不能使用。至检查时止,该店已经实际销售20份“【潮勇记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销售金额为1160元。因抖音平台使用使用龙虾券和当事人店内结算是两个系统,当事人结算时又未特别标记,无法查到参与该活动的消费者被搭售的商品的详情。导致搭售商品的金额和利润无法统计。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以及检查时当事人称消费龙虾券的前提需要消费店内的火锅锅底和牛肉,否则龙虾券不能使用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推出的“【潮勇记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活动,以及该活动的实施过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欧娟的自然人资质。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欧娟授权杨盖来接受调查。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盖的自然人资质。

8.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9.抖音平台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推出活动的详情。 

10.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证明有市民投诉在当事人店使用龙虾券被要求搭售其它商品。

11.当事人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查后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1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行消费歧视”所指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同时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3.第(五)、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 (4)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以 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