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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58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158

                                               

 

 

当事人:醴陵市汪志军食杂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281MA4P02ENX2                       

住所(住址):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明月路

法定代表人:汪志军                         

身份证号码:430***************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明月路  

2023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汪志军食杂商行检查发现,其化妆品待售区的货柜上摆放有:一、“青蛙王子”牌婴儿热痱粉,数量1罐,净含量:140g,生产商:青蛙王子(中公)日化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10月7日;二、“青蛙王子”牌儿童草莓滋润霜,数量1盒,净含量:50g,生产商:青蛙王子(中公)日化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3月1日;三、“强生”牌婴儿清润保湿霜,数量1盒,净含量:25克,生产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7月17日;四、“飘柔”牌人参滋养修护发膜,数量1罐,净含量:300ml,生产商:广州保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5月7日;五、“飘柔”牌修护洗发露,数量2瓶,净含量:400ml,生产商:江苏宝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9月6日;六、“飘柔”牌精华护理套装(捆装销售),数量2套,每套内含洗发露1瓶、润发乳1瓶、洗发露补充液1瓶,洗发露净含量:750ml,生产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3月22 日;润发乳净含量:400ml,生产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3月14日;洗发露补充液净含量:230ml,生产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3月17日;七、“飘柔”牌香氛洗发露,数量2瓶,净含量:530ml,生产商: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2月7日;八、“拉芳”牌营养柔顺洗发露,数量1瓶,净含量:750ml,生产商: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1月8日;九、“拉芳”牌营养柔顺洗发露,数量1瓶,净含量::200ml,生产商: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2月25日;十、“潘婷”牌洗发露,数量2瓶,净含量: 400ml,生产商:江苏宝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9年5月8日;十一、“安安金纯”牌藏红花养发柔顺洗发露,数量1瓶,净含量:750g,生产商: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3月16日,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3月15日;十二、“蜂花”牌无硅水润洗发露,数量4瓶,净含量:500ml,生产商: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6月20日;十三、“巴黎欧莱雅”牌润养洗发露,数量2瓶,净含量:700ml,制造商为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2月24日;十四、“巴黎欧莱雅”牌去屑洗发露,数量3瓶,净含量:400ml,制造商为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6月24日;十五、“清扬”牌去屑洗发露,数量2瓶,净含量:400克,制造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月8日;十六、“力士”牌柔亮洗发乳,数量3瓶,净含量:400ml,生产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9月21日;十七、“阿道夫”牌精油沐浴原液,数量2瓶,净含量:500克1,生产商:广州德谷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4月8日。以上所述化妆品与其他化妆品一起摆放在货柜上未区分,是当事人待销售且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从长沙的一个化妆品供货商处购进的,“青蛙王子”牌婴儿热痱粉共购进10罐,进价为6元/罐,售价为10元/罐;“青蛙王子”牌儿童草莓滋润霜共购进10盒。进价为4元/盒,售价为6元/盒;“强生”牌婴儿清润保湿霜共购进10盒,进价为14元/盒,售价为20元/盒;“飘柔”牌人参滋养修护发膜共购进10罐,进价为22元/罐,售价为28元/罐;“飘柔”牌修护洗发露共购进10瓶,进价为22元/瓶,售价为28元/瓶;“飘柔”牌精华护理套装共购进5套,进价为45元/套,售价为65元/套;“飘柔”牌香氛洗发露共购进10瓶,进价为35元/瓶,售价为50元/瓶;“拉芳”牌营养柔顺洗发露共购进10瓶,进价为25元/瓶,售价为38元/瓶;“拉芳”牌营养柔顺洗发露共购进10瓶,进价为8元/瓶,售价为12元/瓶;“潘婷”牌洗发露共购进10瓶,进价为25元/瓶,售价为35元/瓶;“安安金纯”牌藏红花养发柔顺洗发露共购进5瓶,进价为20元/瓶,售价为38元/瓶;“蜂花”牌无硅水润洗发露共购进10瓶,进价为30元/瓶,售价为38元/瓶;“巴黎欧莱雅”牌润养洗发露共购进10瓶,进价为38元/瓶,售价为58元/瓶;“巴黎欧莱雅”牌去屑洗发露共购进10瓶,进价为20元/瓶,售价为35元/瓶;“清扬”牌去屑洗发露共购进10瓶,进价为28元/瓶,售价为48元/瓶;“力士”牌柔亮洗发乳共购进10瓶,进价为20元/瓶,售价为40元/瓶;“阿道夫”牌精油沐浴原液共购进10瓶,进价为20元/瓶,售价为28元/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总货值金额1153元,因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故不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2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当事人汪志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化妆品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9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对当事人汪志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本局于20236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2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干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青蛙王子”牌婴儿热痱粉,数量1罐. 2、“青蛙王子”牌儿童草莓滋润霜,数量1盒.3、“强生”牌婴儿清润保湿霜,数量1盒,,4、“飘柔”牌人参滋养修护发膜,数量1罐,5、“飘柔”牌修护洗发露,数量2瓶,6、“飘柔”牌精华护理套装(捆装销售),数量2套,7、“飘柔”牌香氛洗发露,数量2瓶,8、“拉芳”牌营养柔顺洗发露,数量1瓶,9、“拉芳”牌营养柔顺洗发露,数量1瓶,10、“潘婷”牌洗发露,数量2瓶,11、“安安金纯”牌藏红花养发柔顺洗发露,数量1瓶,12、“蜂花”牌无硅水润洗发露,数量4瓶,13、“巴黎欧莱雅”牌润养洗发露,数量2瓶,14、“巴黎欧莱雅”牌去屑洗发露,数量3瓶,15、“清扬”牌去屑洗发露,数量2瓶,16、“力士”牌柔亮洗发乳,数量3瓶,17、“阿道夫”牌精油沐浴原液,数量2瓶。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