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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61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161

                                               

 

 

当事人:彭凤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0***************

住所: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安塘组

联系电话:139********

2023年5月6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安增组1号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加工制作家具经营活动,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当日,汤贤达将此案源登记,于当日报市局申请立案调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汤贤达、刘美娟负责调查处理此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在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安塘组1号利用自有房屋开设了一家家具厂,主要从事整体衣柜的制作和销售。该店从开业起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止,营业额为5.2万元,除去各类成本,总利润为4160元。没有建立销售台账,也未纳税。至2023年5月6日止,未办理《营业执照》。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3年5月9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2023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未能向执法人员当场提供以其名义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3、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营业;

证据三:2023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照片一份共4张,证明其正在进行营业;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系统查询记录一份,共2个记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

证据五:2023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茶山监管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经营场所地址;2、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3、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违法所得;4、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未纳税;

证据六: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3〕1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经营额为5.2万元,主动终止了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及不良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四十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160元,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处罚款6000元,共计1016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