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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63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3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63号
当事人:王明秋
住所: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光明组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4********
本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4月25日在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光明组31号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地设立一家具加工厂,从事家具加工销售,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3年04月25日,汤贤达将此案源登记,于当日报市局申请立案调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汤贤达、刘美娟负责调查处理此案。经查证:当事人承认,该场所于2023年2月起开始从事家具生产经营,占地面积约400-500平方米。主要生产制作衣柜门系列,至2023年4月25日检查之日止共生产销售40张三门衣柜门,10张二门衣柜门,经营额为51000元。每张衣柜门获利90元,总共是4500元。未办理《营业执照》,没有书面账目,也没有票据。2023年04月25日,通过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和2023年04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3年0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有加工制作衣柜门的事实;2、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2.2023年0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1、当事人于2022的2月从事加工制作衣柜门的事实;2、至2023年4月25日检查之日止,当事人有获得利润的事实;3、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3. 2023年04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 2023年04月25日,本局通过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有加工制作衣柜门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3]2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十七条(二)裁量基准:3.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主动终止了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及不良影响。
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加工制作销售衣柜门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500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500元,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