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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66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166

                                               

 

 

当事人:醴陵市巨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81MA4Q1M767C                         

住所(住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刘超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6********                                                   

202322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监管所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股的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30020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14508,产品名称:塑胶跑道,受检单位: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小学,生产单位:醴陵市巨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D2022-02-J40515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厚度不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CCXZ216-2022)》,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特向市局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3224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股的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30020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14508,产品名称:塑胶跑道,受检单位: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小学,生产单位:醴陵市巨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D2022-02-J40515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厚度不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CCXZ216-2022)》,判定为不合格。我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22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D2022-02-J405155),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该受检的塑胶跑道共生产了1919平方米,成本价是72元/平方米,销售价格是73.6元/平方米,以上产品货值金额为141238元,利润为3070元。当事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无抽检批次的塑胶跑道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检批次塑胶跑道的事实,2、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检批次塑胶跑道的获利情况。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小学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小学现场进行检查,该校使用抽检批次的塑胶跑道的事实。

证据五、对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小学《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小学使用抽检批次塑胶跑道的事实。

证据六、对醴陵市阳三石中心学校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醴陵市巨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市阳三石中心学校及醴陵市发展教育建设局签订的塑胶跑道施工合同的事实,2.醴陵市巨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塑胶跑道给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小学的事实。

证据六、在当事人公司住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生产的塑胶跑道复检合格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证据八、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D2022-02-J405155)1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厚度不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CCXZ216-2022)》,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九、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及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小学2023年2月27日收到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D2022-02-J405155)。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态度端正,事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整改消除隐患,且该塑胶跑道只对泉湖小学销售,并将整改后的塑胶跑道及时送检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一般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70元,合计罚没款1507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