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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68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168

                                               

 

 

当事人:欧阳爱华

年龄60岁

住所:醴陵市船湾镇船湾村先锋组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方式:139********

2023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船湾镇船湾村先锋组3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自家房屋旁边搭建的钢棚从事水箱灶生产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在自家房屋旁边搭建的钢棚内从事水箱灶生产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因受疫情影响,期间当事人从事水箱灶有7个月时间,经营额8000元,除去材料成本,水电费和人工工资等费用,无利润,也未纳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于2023年5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3.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水箱灶生产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箱灶生产销售的事实;

5.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水箱灶生产销售的经营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承诺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第13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交停止经营承诺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四十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局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