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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71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4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71号
当事人:醴陵市建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MN27G0F
住所(住址):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飞跃组
经营者:朱建云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6********
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飞跃组的醴陵市建云商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由湖南省九道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道湾”冰醋姜2包、“九道湾”盐津姜丝3包,其中冰醋姜净含量为120克/包,生产日期为2022/07/12,保质期为10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盐津姜丝净含量为110克/包,生产日期为2022/06/15,保质期为10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以上5包已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待销售食品摆放在货架上无明显区别。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2009年9月3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和烟草制品零售。当事人的涉案食品“九道湾”冰醋姜、“九道湾”盐津姜丝于醴陵食品城顶好商行进货,销售价均为5元/包,“九道湾”冰醋姜2包、“九道湾”盐津姜丝3包在超过保质期后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以上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无销售记录。涉案食品货值25元。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2. 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 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经营商店的名称、以及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 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拍摄的照片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收到相关文书及现场情况;
5. 2023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4)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5)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14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25元,涉案食品货值低,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九道湾”冰醋姜2包、“九道湾”盐津姜丝3包。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