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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72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172

                                               

 

 

当事人:醴陵市富临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P5TP2K

经营者:廖志龙

性别:男

民族 :汉

公民身份号码 430***************

组成形式:家庭经营

经营场所:醴陵市陶瓷烟花市场2期工程A1栋11-12,

经营范围:住宿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乳制品,生食类食品制售,日用品,烟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5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人刘伟书面举报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5月25日在该商行内购买了“靓媳妇®”蜜汁翅根1包,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保质期9个月,购买时已过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526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 200611月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5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人刘伟书面举报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5月25日在该商行内购买了“靓媳妇®”蜜汁翅根1包,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保质期9个月,购买时已过期,标签标注:品名:蜜汁翅根,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0801生产商鹤壁同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卫都街道办事处永达路中段400米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062200750,净含量45克,数量1包,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在店内检查时发现有投诉举报人举报该同批次产品4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301-34-014号,进行了扣押该产品。

经查证:此种食品系当事人2022年9月15日由醴陵润佳食品批发部购进的,一共购进5包,单价2元,共计10元,销售价是3元1包,有进货票据 。于2023年5月25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包,销售价3元,获利1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为3元-2元=1元.有进货发票,有进销货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购买蜜汁翅根商品的图片以及小票清单各一份,证明消费者于2023年5月25日在该商行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蜜汁翅根一包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在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301-34-014号,扣押蜜汁翅根四包。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 6  16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3)第14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自己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被扣押的“靓媳妇®”蜜汁翅根4包

二、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元,合计500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