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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75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46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75号
当事人:醴陵市均楚镇殷家冲村唐际全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机构类别:村卫生室
登记号:PDY01012X43028112D6001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殷家冲村东城湾组唐际全住宅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唐际全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3********
2023年6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柜中摆放有名称为“曲克芦丁片、维生素B1片、中华铁打丸”的3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与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且未做特别标识。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报请市局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服务,在卫生室内设有药品柜摆放药品,凭患者处方按照药品购进价向顾客调配与使用。
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以7.8元/盒的价格从醴陵民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中华铁打丸”、于2022年5月以2.5元/瓶的价格从萍乡市鑫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曲克芦丁片”、于2022年6月以1.08元/瓶的价格从萍乡市鑫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维生素B1片”放于卫生室药品柜中向顾客调配与使用。至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摆放在药品柜中的“中华铁打丸”4盒(国药准字Z45020316,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年5月12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11日)、“曲克芦丁片”2瓶(国药准字H14022940,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04月)、“维生素B1片”2瓶(国药准字H14022398,山西汾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年6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05月)均已超过有效期,与尚在有效期内药品混放。当事人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38.3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未建立购进记录;当事人未设置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的不合格库(区);当事人未发现涉案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使用上述药品未进行登记,无法提供使用上述药品处方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唐际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唐际全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唐际全身份;
证据二:《医疗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1页、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4页、现场照片打印件8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我局分别于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12日对唐际全《询问笔录》2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2页,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采购药品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药品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共15页、当事人整改报告1页,证明涉案药品的供货商资质,以及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14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采取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调查中未收到群众举报和其他不良反应等情况,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十四条:“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的情形。我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曲克芦丁片”2瓶、“维生素B1片”2瓶、“中华铁打丸”4盒);
二、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