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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56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4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5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东凤瓷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8028429H
地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北冲一路旁
法定代表人:邓招明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日用瓷生产过程中,成型工序产生的石膏浆废渣(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在车间外,经雨水冲刷流入厂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6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擅自堆放石膏浆废渣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范对露天堆放的石膏浆废渣进行清理,改正违法行为。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成型车间窗户外露天堆积的石膏浆废渣已全部进行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