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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81号
发布时间:2023-07-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6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81号
当事人:醴陵市建朝门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LMA4Q4PGT7N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碧亭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建朝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7********
2023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碧亭组检查发现,该处设立的“醴陵市建朝门窗店”车间内有一台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属于特种设备,其铭牌上标注有:产品编号为YL210226A1--0251、容积1.0、设计压力0.84MPa、设计使用年限10年、工作介质:压缩空气或氮气的产品信息,该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未见检验合格标志及安全阀未见校验证书。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校验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下达了“醴市监特令[2023]第09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并限期于2023年5月2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6月12日,经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的储气罐仍在正常工作其安全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当日报市局予以立案,并于2023年6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 2023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碧亭组设立的醴陵市建朝门窗店车间内检查发现,该店有一台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属于特种设备,其铭牌上标注有:产品编号为YL210226A1--0251、容积1.0、设计压力0.84MPa、设计使用年限10年、工作介质:压缩空气或氮气的产品信息。该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未见检验合格标志及安全阀未见校验证书,未进行定期校验。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下达了“醴市监特令[2023]第09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本局并限期于2023年5月2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6月12日,经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的这台储气罐仍在正常工作其安全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该罐由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以6000元的价格从醴陵市立三大道一商店购买来,主要用于店的清洁卫生、铝合金槽门打气钉枪。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5月18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校验安全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的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的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3年6月12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仍在使用未经定期校验安全附件的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检查情况。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定期校验手续。
证据四:2023年6月12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仍在使用的储气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未进行定期校验。
证据五:2023年5月18日、6月12日照片电脑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一直在使用产品编号为YL210226A1—0251的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现场情况及其产品注册信息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七:经营者谢建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3年6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谢建朝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构成未按规定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储气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及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的行为。
2023年6 月20 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听告字[2023]30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正在申请办理该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校验相关手续,符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十“使用未对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2台部(含)的;或者未造成特种设备故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规定的标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其安全附件未经校验的储气罐;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