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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82号

发布时间:2023-07-2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182

                                               

 

 

当事人:醴陵市宏发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8015986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戴敏琦

注册资本: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6526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醴陵市沈潭镇夏星村水口山组

经营范围:烟花类:组合烟花类(C)级生产及销售【限2020年02月15日前有效】。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醴陵市宏发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8015986L,企业类别:私营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沈潭镇夏星村水口山组,法人代表:戴敏琦,成立时间:20060526日,经营范围:烟花类:组合烟花类(C)级生产及销售【限2020年02月15日前有效】。我局执法人员田舟唐志强2023529上午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生产经营鞭炮,且经营场所已经全部拆除。经调查发现,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1年7月5日发布2021第1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当事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该公告中已被注销。2023529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6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66日,我局泗汾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变更登记,遂报请市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戴敏琦于2018年喝酒后脑溢血死亡,其户口于2020年8月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来龙门派出所注销,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亲、母亲及其女儿,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现场调解放弃对醴陵市宏发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继承权。至我局调查日止,当事人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

二、对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彭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份,照片3张,证明我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撤除退出、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于202352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65日前办理变更登记;

五、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死亡的事实;

六、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1年7月5日发布2021第1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1年7月5日被湖南省应急厅公告注销;

七、醴陵市宏发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继承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醴陵市宏发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  

本局于2023 621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31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21年7月5日被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告注销,戴敏琦于2018年因喝酒后脑溢血死亡,其户口于2020年8月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来龙门派出所注销,其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醴陵市宏发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继承权,当事人已无法继续从事鞭炮生产经营活动,我局依法于2023年5月2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一直不予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决定:

吊销醴陵市宏发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3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