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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92号
发布时间:2023-07-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7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92号
当事人:醴陵市虎哥土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GLB606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谢家组
经营者:刘思维
身份证号码:430***************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6日在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醴陵市虎哥土菜馆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冷藏柜内有待售的青岛啤酒15瓶,在餐馆仓库内有正在待售的青岛啤酒36瓶,上述二种食品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在报市局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强制扣押措施【醴市监强措(2023)第042702号】。 经查证:当事人所经营的“青岛啤酒”是由青岛公司业务员配送至店内,由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0926,保质期:180天)和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0907,保质期:180天)是2022年10月5日以每箱38元价格购进,共购进37箱,销售价是每箱60元,每瓶5元,检查时店内库存51瓶,库存货值是255元,上述待售的食品已超出保质期,均未超保质期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商品,以及该批食品保质期到期后仍然陈列在货架上待售等事实。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经营场所及过期食品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及过期食品的情况。
6.当事人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事后进行整改。 7.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过期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 6 月 16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 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255元,无利润。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1瓶青岛啤酒)。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