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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96号
发布时间:2023-07-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7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96号
当事人:醴陵市一家人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6CHK49
经营者:封常松
身份证号码:43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路191号河西综合大楼
注册日期:2016年08月22日
联系电话: 133********
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2盒“葵花康宝”牌“小儿氨酚烷胺颗粒”(6克×12袋装),盒身标注贮藏条件: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但当事人未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23年5月22日前改正上述行为。
2023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药品仍然摆放在常温货架上,现场温度显示设备显示室内温度为26℃,湿度为45%,当事人仍然未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上述药品。
当事人因涉嫌违反《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涉嫌构成不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相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检查之日未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现场温度显示设备显示室内温度为26℃,湿度为45%;
证据三: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仍然不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
证据四:2023年5月25日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这一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2023年5月22日之前改正。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当罚[2023]04251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这一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2023年5月22日之前改正。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 1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执法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这一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构成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上述情况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