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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97号
发布时间:2023-07-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8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97号
当事人:醴陵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CAD37E
住所(住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渌江新城渌江产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伟
身份证件号码:430***************
2023年6月1日,本局接群众举报称:“醴陵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醴陵康复医院’上发表了患者案例相关文章,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醴陵康复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3月17日在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醴陵康复医院”发表标题为“「康复案例」动脉瘤破裂出血术后,康复治疗18天后走后医院”的文章。该文章以“易老师的爱人张先生”为主人公,讲述了其因“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术后”在醴陵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并好转出院的过程。文章中列举了该院在康复治疗中所使用的治疗方式与治疗计划,并展示了康复治疗后患者多项评估项目,得出了康复治疗效果非常明显的结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举报函》各一份,证明本案件来源:
2.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委托书》及受托人张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张纯代其处理本次公众号文章被举报相关事宜;
4. 对张纯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醴陵康复医院” 发表的标题为“「康复案例」动脉瘤破裂出血术后,康复治疗18天后走后医院”的文章由其自行编辑并发表;
5. “「康复案例」动脉瘤破裂出血术后,康复治疗18天后走后医院”文章原文一份,证明当事人以患者为案例宣传其康复治疗效果非常明显的事实。
本局2023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3〕160号),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主要意见如下:
1. 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违法,其发布内容为真实案例,本质上不应归为广告;
2. 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 当事人从事的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且当前经营困难。
针对当事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复核如下:
1.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第一点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文章中宣传其“康复治疗效果非常明显”,其目的是为了向读者展示其医术优良,获得认可,其本质是一种广告行为;
2.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第二点意见,部分采纳。鉴于当前网络的普及程度,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其受众人群相较于传统纸媒或广播电视更大,传播范围更广,不构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为”。当事人及时将文章删除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3.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第三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并不构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删除文章,纠正错误,其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