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98号
发布时间:2023-07-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8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98号
当事人:醴陵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070466X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醴陵市西山办事处左权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晖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9********(李星飞)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左权南路168号湘丰大楼六楼检查发现醴陵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办公,经查该公司从2013年度起至2022年度未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醴陵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7日,由于西山景区项目停工,公司自2013年起至2022年一直处歇业状态,歇业期间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也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6月20日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23年6月20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办公处于经营状态中。
综合业务系统查询证明:证明该公司自2013年度至2022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3.对该公司2013年至2022年的财务报表查询:证明该公司自2013年起至2022年处于歇业状态,利润表显示为0。
4.对李星飞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未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事的真实可信。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晖的自然人资质。
6.受托人李星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星飞的自然人资质。
7、受权委托书原件:证明该公司已全权委托李星飞全权处理公司年度报告一事。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9.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该公司目前处于经营状态经营场所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1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九条1.从轻情形: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者及时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本局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