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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号
发布时间:2023-07-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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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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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号
当事人姓名:文**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神福港镇大西垅村**********
联系电话:186****2680
2023年5月30日9时18分和7月7日9时16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巷日常巡查时,均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并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涉嫌违法通知书》,告知其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且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2023年5月30日10时18分和7月7日9时50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均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2023年7月7日9时53分,我局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用来摆设摊点的经营工具为一辆蓝色三轮农用车,经现场勘验车辆长3.5米,宽1.2米,摆设摊点的占地面积为4.2平方米。2023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7月10日前限期改正其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2023年7月11日9时26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后,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文**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文**擅自摆设摊点的现场勘验笔录
3. 文**擅自摆设摊点的现场照片
4. 文**的调查询问笔录
5. 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二)
6. 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擅自摆设摊点的证据图片及给当事人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708号)及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 2023年7月7日当事人擅自摆设摊点的证据图片及给当事人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710号)及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 2023年7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1号)及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 2023年7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3〕第1001号)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7 月14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