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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99号
发布时间:2023-07-3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61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199号
当事人:醴陵市纯净自选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醴陵市纯净自选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X24AXD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老街
经营者:金沙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3********
2023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醴陵市12315工作机构交办的编号为1430281002023060627468157投诉登记表:“消费者反映,2023年6月4日在醴陵市县阳路与阳三路交叉口东北80米纯净自选购买了过期了半年多的鲜味王”。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醴陵市纯净自选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一包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湖”牌鲜味王固体调味料,生产日期是2020年11月19日,保质期24个月。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1年8月31日从醴陵市汪华食品批发部购进了10包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湖”牌鲜味王固体调味料,规格是:净含量250克/包,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0/11/19,进货价格是6元/包,销售价格7元/包,直至本局检查日(2023年6月7日)止当事人只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星湖”牌鲜味王固体调味料1包,店内剩余1包,其余8包都在保质期内售出,共计货值14元,从中获利1元。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醴陵市12315投诉登记表、《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证据五、消费者提供的过期食品的相片及购买该食品的支付凭证各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以及销售日期为2023年6月4日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此件事情的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16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涉案货值较小货值只有5元,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星湖”牌鲜味王固体调味料1包;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0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