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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00号
发布时间:2023-08-1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68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8-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00号
当事人:株洲三联富润机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FKGD25;
住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排子组;
法定代表人:曾祥松;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排子组。
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使用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对当事人下达了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十日内内办理。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上述未经登记的叉车是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从长沙中勤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以5.35万元的价格购买,从购买后就由公司聘请的曾瑾负责驾驶,主要用于装卸场内产品。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使用该叉车,并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叉车并限期2023年7月8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证。2023年7月11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且仍在使用上述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装卸货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原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况;
证据二:2023年7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的检查及使用特种设备情况;
证据三: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法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的事实陈述及其购买使用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叉车的产品合格证、整车出厂检验报告、产品买卖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厂内叉车的身份及购买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曾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厂内叉车驾驶员取得了叉车的操作资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制定整改计划并在申办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相关手续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构成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正在申办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相关手续,无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五、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