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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 9005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 9005

当事人姓名:刘**

身份证号码:430*************7813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茂田村***************

联系电话:137****4398

你于2023年7月13日15时10分在醴陵市青云北路与李畋路交接处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驾驶车辆16/568392023年7月13日15时10分在醴陵市青云北路与李畋路交接处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共处置建筑垃圾(渣土)一车共5方。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刘**车辆鲁16/56839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勘验笔录;

3、刘**驾驶车辆鲁16/56839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照片和视频;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刘**的调查询问笔录;

7、刘**的行驶证复印件;

8、刘**的驾驶证复印件;

9、证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

10、证人王**身份证影印件;

11、刘**与王**通话记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改字20239005号),责令你在2023年7月14日前,停止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我机关于 2023年7月13日15时10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建筑垃圾的运输。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对你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 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8月4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述、申辩、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8 月 4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